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0)粵執復1117號
東莞市富鍵電子有限公司、林維群:
關于辛笛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0)粵19執異41號執行裁定,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,本院立案受理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后,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(2020)粵執復1117號執行裁定書,裁定:駁回復議申請人辛笛的復議申請,維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(2020)粵19執異41號執行裁定。
因你方地址不詳,現將上述裁定內容作為裁定書正本向你們公告送達。自本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二一年一月十八日